律师本色 第27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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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章 假想防卫 “我先不评论你说的对错,你先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说下。”方轶说完,微笑着看向她。 “正当防卫一共有五个要件: 一、必须实际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四、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当然,特殊防卫除外。”周颖想了下,像背书一般说出了正当防卫的要件。 “本案中被害人闫建顺实际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吗?”方轶问道。 “好像……没有不法侵害。但是之前确实有人想私闯民宅,进入被告人家……”周颖说完,直愣愣的看向方轶。 “你的意思是,月黑风高,由于环境限制,被告人认为闫建顺就是之前来的那个私闯民宅的人,对吧?”方轶追问道。 “对,就是这个意思。”周颖不住的点头。 “你说的那叫臆断,被害人手中没有拿任何凶器,也没有攻击的行为,而且根据被告人回忆,果园的大门是个木栅栏,他们走的匆忙可能就没关,如此一来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如何认定? 如果不法侵害并不真实存在,只是被告人主观上的想象或推测,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对被害人做出‘防卫’行为,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假想防卫。”方轶说完,看了她一眼,端起茶杯开始喝茶,让周颖消化刚才他所说的内容。 “方律师,这个假想防卫都有什么特征?您给讲讲。 之前考试时我好像听老师说过,但是……您也知道,那时都是为了考试,现在是为了长本事赚钱。”周颖笑嘻嘻的拿出了本子和笔,做好了记录的准备。 “好吧,我给你解释下,等我说完,你拿着这个案子比对下,一定要实践,否则就算是你把整本刑法都背下来,用不上也白搭。”方轶笑道。 周颖点头如鸡啄碎米一般,非常认可方轶的话。 “一般来说,假想防卫有四个特征: 一、在主观上,行为人存在着正当防卫的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 二、在客观上,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实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 四、行为人的假想防卫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说完,方轶见周颖手上的笔不断的唰唰的写着,学的很认真,接着道:“算啦!买一送一,我再给你扩展下知识,假想防卫常发生在二种场合: 第一,发生在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场合。如走夜路,迎面来人,由于周围经常发生抢劫案,行为人误认为来人对自己不利,从而实施‘防卫’,先发制人。 第二,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对未参与不法侵害的其他人实行‘防卫’。如一方被打后,错误的认为跑来劝架的第三人为帮凶,而实施的反击‘防卫’。 但是你要注意,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存在侵害,就一定会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为前提,要有一定的合理根据。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方律师,还有吗?”周颖笔头不停,头也不抬的问道。 “贪多嚼不烂!你一定要把这个知识点弄懂,吃透,可不能囫囵吞枣。 回去比照这个案子好好琢磨下这个知识点,要本着少就是多的理念,如果每个案子你都能学透一二个知识点,不出三年,你的专业能力就会甩同批的实习律师几条街,努力吧!未来的大律师。”方轶笑道。 “您这么一说,我突然感觉身子轻飘飘的,要不是这楼板挡着,我都能上天了。”周颖嬉笑道。 “打住!这个案子的辩护词交给你了,我可跟你说,你要是把这个案子的辩护词搞砸了,我去隔壁找老板,扣你工资。”方轶故作严肃道。 “得!我这刚起来的小心情一下就被您给打下去了。好吧,听人劝吃饱饭,为了我那可怜的实习律师工资,我一定不负您的期望。”说完,周颖抱着案卷离开了办公室。 方轶看着她离去的背影:年轻真好! 次日一早,吴才英来到了律所,这次是方轶让周颖打电话请她过来的,主要是沟通下辩护方案。 “方律师,我最关心的是检察院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和您说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个罪名中,哪个会判的更重。 至于判什么罪名,我不关心,剥夺啥权利跟我们老百姓关系也不大。”吴才英眼巴巴的看向方轶。 “我把法律规定介绍下,您可能就明白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般来说起步刑期十年,最高刑期是死刑。相比较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会判的轻一些。”方轶解释道。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我老公最多会被判七年……”吴才英思索片刻问道:“方律师,您有多大把握?” “根据目前的案情来看,我觉得可能性很大,具体还要看法官怎么认定,我只能说尽力。不敢给您任何保证。”方轶道。 “嗯,我不懂法,您是律师,我听您的。”吴才英点了点头,突然说道:“对了,方律师,上次您让我找闫建顺的家里人写一封谅解书,对方不给写。这会不会影响我老公的案子?您有没有什么其他办法?” “嗯,对量刑肯定会有一定影响,但是对方不给出谅解书,也只能先这样。”方轶一脸的无奈,被害人不给出谅解书,律师能有什么办法。 第579章 故意伤害罪? 在二月底的时候,单广全的案子开庭了。 中院第五法庭内,旁听席上只有吴才英和一个年轻人,方轶推测那个年轻人是她儿子。 公诉人席上坐着两位女检察员。上面坐着三位面沉如水的男法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广全因夜晚发现有人闯入果园,并企图非法侵入其住宅,随即向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报警,当其返回自家果园时,看到被害人闫建顺在自家屋前,误以为其系不法侵害者,见闫建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便在惊慌和恐惧之下,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 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检察员放下起诉书后看向坐在上面的三位法官。 “被告人单广全,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问完,看向坐在被告席上一脸忐忑的单广全。 “我听清楚了,指控我故意伤害罪。我对事实没有异议,我承认是我杀了闫建顺,但我不是故意要杀他,是我认错了人。我以为他就是之前想要闯进我家的那个人,我真不是存心要杀他……”单广全满脸的悔意,可怜巴巴的看向审判长,期盼他能高抬贵手,少判自己几年。 接下来检察员就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单广全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方轶在审判长的允许下,也对被告人进行了发问。 之后是一个多小时的法庭举证质证。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完,看向辩护席。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错误地将被害人闫建顺认定是侵害者,其基于对不法侵害的错误认识而使用匕首猛刺被害人胸部,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单广全虽无杀人的故意,却有伤人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冷冰冰的发言直戳旁听席上吴才英的心脏。 此时的吴才英惊的双手紧攥前面的围栏,一颗心差点蹦出来,眼泪不住的在眼眶中打转。她身旁的年轻人紧咬双唇,眉头皱成了一个嘎达。 随后被告人自行辩护,单广全极力为自己辩解,但他词穷,车滚轮话来回说,最终被审判长制止了。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系过失犯罪,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单广全属于假想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的果园在村外,地理位置较偏僻,案发当晚确有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被告人单广全在极其恐惧的心态下,为防身携匕首在身。 当被告人单广全外出求援返回时,看到被害人闫建顺站在他家果园的房前。基于对之前有人非法侵入住宅给他造成的惊恐(前因),加之案发当晚阴天,夜色浓,可视度不高,无法认人,被告人单广全误认为被害人系不法侵害者。 见被害人向其走来,被告人怀疑对方要袭击自己,便实施‘防卫’行为,用匕首刺对方胸部。被告人的‘假想’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 在惊慌和恐惧中被告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假想防卫的特征,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假想防卫行为。 二、被告人的假想防卫行为属于过失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假想防卫’这种错误认识产生的,其本意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问题,被告人单广全主观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间接故意。 被告人单广全的‘假想防卫’行为造成了他人无辜死亡的结果,在客观上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成立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而仅成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其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完毕。”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看向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案发时被告人单广全主动使用匕首刺杀被害人,导致其死亡,可见案发时被告人是基于故意的心理,使用的匕首,其目的就是刺伤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完毕。”检察员反驳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手里的笔停下后,看向辩护席。 “针对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不能把刑法理论上讲的‘故意’与心理学理论上所讲的‘故意’等同、混淆。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假想防卫,是建立在行为人认为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发生的。 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虽然在心理上存在故意,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错误认识基础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不仅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 而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假想防卫中的‘故意’只具有心理学上的意义,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实施假想防卫,其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认识错误所致。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此,在假想防卫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应为过失犯罪。完毕。”在法学理论上,方轶还是很自信的。 第580章 这哪是坑啊,这是无底深渊啊! …… 一个小时后,方轶和周颖走出了法院的大楼。站在法院大门的台阶上,方轶抬头看了看天空,阳光明媚的让人睁不开眼。 周颖不明所以的也抬头望去,除了刺眼的阳光和远处难得一见的蓝天和几朵白云外,什么都没有。 “方律师,是不是有ufo?”周颖笑嘻嘻的歪着头看向他。 方轶转头冲她一笑,没有说话。单广全的案子基本达到了预期,方轶心情不错。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系其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广全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